近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某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得到落实整改。
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某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带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广告,经调查核实,该专利权因未交年费而终止,但培训机构仍制作并悬挂配有专利证书照片的宣传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把证据关,检察官首先调取该培训机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确定其经营性质;其次,查询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确认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审批、终止情况;最后,通过询问当事人,进一步固定该人在未缴年费情况下仍使用其拥有专利权并发布宣传广告的言词证据。根据调查情况,检察官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违法培训机构,责令其停发广告,并依法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目前,该培训机构已自行拆除宣传广告,并上缴全部罚款。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聚焦群众身边的公益、解决百姓关切热点问题的责任担当,还促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通报、线索移交、协商沟通、衔接支持等工作机制,更整治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乱象,有效规范了培训行业的经营秩序,保护了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明确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认真领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精神,持续抓好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发挥“未检+公益诉讼”办案优势,着力打造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格局,以检察之力守护“少年的你”。
【法律法规速递】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近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某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得到落实整改。
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某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带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广告,经调查核实,该专利权因未交年费而终止,但培训机构仍制作并悬挂配有专利证书照片的宣传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把证据关,检察官首先调取该培训机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确定其经营性质;其次,查询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确认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审批、终止情况;最后,通过询问当事人,进一步固定该人在未缴年费情况下仍使用其拥有专利权并发布宣传广告的言词证据。根据调查情况,检察官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违法培训机构,责令其停发广告,并依法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目前,该培训机构已自行拆除宣传广告,并上缴全部罚款。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聚焦群众身边的公益、解决百姓关切热点问题的责任担当,还促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通报、线索移交、协商沟通、衔接支持等工作机制,更整治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乱象,有效规范了培训行业的经营秩序,保护了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明确了法律依据。下一步,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认真领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精神,持续抓好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发挥“未检+公益诉讼”办案优势,着力打造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格局,以检察之力守护“少年的你”。
【法律法规速递】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