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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首例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庭审现场


    2018年6月28日,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平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辽宁省首例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3月,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黄某文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发现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经民行检察部门调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文、黄某民、黄某涛、黄某林在其生产的“OS咖啡”、“ICE咖啡”、柠檬秀奶茶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被告人池某、周某、宋某义、邵某某明知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并从中获利8名被告人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民行检察部门5月10日向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上述8名被告人消除危险,责令召回已销售的食品在省级以上电视报纸公开道歉。

    6月28日、29日、7月2日为期3天的庭审过程中,经过检察官对被告人的询问、举证质证,并与诉讼代理人激烈的辩论释法与说理,最终上述被告人均对损害公益的行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对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彰显了检察官们对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的信心和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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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首例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24-11-18

    庭审现场


    2018年6月28日,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平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辽宁省首例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3月,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黄某文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发现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经民行检察部门调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文、黄某民、黄某涛、黄某林在其生产的“OS咖啡”、“ICE咖啡”、柠檬秀奶茶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被告人池某、周某、宋某义、邵某某明知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并从中获利8名被告人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民行检察部门5月10日向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上述8名被告人消除危险,责令召回已销售的食品在省级以上电视报纸公开道歉。

    6月28日、29日、7月2日为期3天的庭审过程中,经过检察官对被告人的询问、举证质证,并与诉讼代理人激烈的辩论释法与说理,最终上述被告人均对损害公益的行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对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彰显了检察官们对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的信心和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